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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电邮前不注明广告最高罚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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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昨日通过相关渠道获悉,2日国家信息产业部正式在其网站发布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在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时,如果该邮件标题信息前未注明“广告”或者“AD”字样,发送方将可能被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昨日在国家信产部的官方网站看到,《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

   

业部第38号令)将于2006年3月30日起施行。该《办法》同时规定,“把采用在线自动收集、字母或者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用于出售、共享、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以及“未经授权利用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的组织或个人行为,也适用于上述处罚标准。(《深圳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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