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办事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
办事部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工商室
办事条件:
1、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
2、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董事会决议解散;
4、企业因合并、分立解散;
5、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
提交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关于解散的决议;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4、经董事会确认的或经清算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公司清算组在报纸上登载通知债权人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6、海关、国税、地税出具的注销证明;
7、公安机关出具的缴销印章证明;
8、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经营期限未到期的需提交)
9、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
1、企业备齐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2、经办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领取《注销通知书》;或者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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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补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办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办事部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工商室
办事条件:
1、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
2、登载公告声明作废。
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补发营业执照(注册证、登记证)申请书》;
2、董事会关于补发营业执照的决议;
3、企业在报刊上登载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声明作废的公告;
4、未遗失和毁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
1、企业备齐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2、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补发执照收费60元(补照费50元,工本费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