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宝支付被诉吞钱5万:审查发现并无信用担保
2012-05-22 17:51:49来源:[标签:来源] 阅读 ()
杨女士网购时,使用易宝支付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遭遇“奇怪”事件——未收到货钱被划走。杨女士起诉易宝支付的经营者北京通融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索要货款钱。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判决杨女士败诉。
5万买电脑易宝转账
杨女士称,2010年10月,她通过网络向上海瞻世数码批发商场有限公司订购电脑配件,金额5万元,该商户属“易宝支付”的签约商户。杨女士确认交易后向易宝支付转账付款5万元。
杨女士称,她一直未收到发货信息,与瞻世公司联系后得知对方没有收到她的订单,也未收到相关款项。而易宝支付称款项已付给瞻世公司拒绝退款。杨女士起诉要求对方返还她的货款。
易宝与商户双方说辞不一
庭审中,易宝支付称公司纯粹进行支付环节的专业化服务,与杨女士没有直接的商品买卖,没有义务监督或协助商家进行发货等。该公司称,此前有消费者向警方报案,公司向警方提供了后台系统里向商户出款的证明,该出款证明包含了杨女士提及的相应订单。
瞻世公司的负责人周某称,确已收到该订单,但显示下订单的是郭女士,且“买”完很快就要求退款。随后,这笔订单还有另外一人投诉,事情非常奇怪。周某称,他觉得这事太可怕,后来就把网站关了。
审查发现易宝并无信用担保
法院审理认定,在当庭查看的支付过程中,所有页面均无“易宝支付”具有货款监管、信用担保等信息,点击确认付款后的指令内容显示直接进入商家账户,并无款项进入支付平台等待买家确认收货等字样。网上支付系新型支付方式,交易流程和规则由经营者制定并公布于网页,使用者难免生疏。杨女士以其他网上支付服务产品(支付宝)的功能类推所有网上支付产品,即属误解所致。
法院认为,杨女士与易宝支付既无合同约定应当附信用担保功能,也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应提供信用担保义务,而网上支付的商业实践也不是所有支付都需附信用担保功能,因此法院驳回杨女士的诉求。
法院提醒易宝支付应对网页说明内容进行完善,对款项流转方法和后果进行更清晰、明确的提示。
据悉,窦女士也因类似情况损失2.65万元提起诉讼同样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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