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销售网页禁用“预期收益率”宣传语
2015-07-28 02:04:14来源:[标签:来源] 阅读 ()
法制晚报讯(记者 蒲长廷)今天下午,保监会公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施行有效期三年。 文件中明确,销售网络保险的网站页面要公布保险产品名称(条款名称和宣传名称)及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报备文件编号;此外,还要公布保险条款、费率(或保险条款、费率的链接),其中应突出提示和说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并以适当的方式突出提示理赔要求、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等重点内容; 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利益演示,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公布的保险产品为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新型产品的,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 网络保险投诉多 将禁止售卖 此次公布的《办法》,明确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定位,规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服务。 此外,办法适度放开了部分人身保险产品,以及部分面相个人的财产保险产品等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同时,办法规定对不能保证异地经营售后理赔服务,导致出现较多投诉的保险机构,监管部门将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停止相关险种的经营。 第三方网站将不得代收保费 未来,将通过建立行业禁止合作清单等方式,强化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市场退出管理。保险公司须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客户服务,建立支持咨询,投保,退保,理赔,查询和投诉的在线服务体系。 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保费收入专用账户包括保险机构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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