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虚拟货币交易征税批复出台

2009-05-13 02:38:33来源:未知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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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批复明确,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做出批复。批复明确,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有助虚拟货币正名

“个人买卖虚拟货币中间赚取的差价,属于虚拟货币的增值部分,税法已规定增值部分如果有收益必须缴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批复在经济上具有合理性。”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主任曹红辉表示。

但有一个问题一直存在:虚拟道具、虚拟货币等虚拟财富交易合法性还从未被法律法规正式承认,对其征税的规定反而先出台了。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大部分网游玩家对于北京地税新政的反感更大程度上是一种“意气”的宣泄——对于虚拟财富长期没有合法身份的不满。有意思的是,这次国税总局的批复实际上对虚拟财富合法性正身大有帮助。

“承认持有者基于虚拟财产物上的物权,承认虚拟财产对流通货币的实际有价性,是能够交易、进而能够对交易课税的基础”,上海市信息行业服务协会法务部主任周宾卿对记者表示。

与其相关的是,盗号案件过去公安司法机关一般都不予受理,而今年、警方连续破获网游盗号大案,且检察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充分体现了司法部门对虚拟财富保护的认识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

实际上,这一系列变化,都在促成虚拟财富合法性 “先上船后买票”。

虚拟财富的三分法

什么叫虚拟货币,怎样的虚拟货币可能会对金融秩序产生影响,其实业界对此一直缺乏统一的定义,在实际讨论中也颇为含混。

记者近日获得了一份某业内知名企业提交央行调研会议的报告,其中,对虚拟财富的分类做了较为详尽的说明。

该报告提出,虚拟财富依获得来源和流通、影响范畴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类是,游戏币,即玩家在游戏中打出来的游戏系统内流通的虚拟币,用以完成游戏内的使用功能。

第二类是以游戏商发行的预付点卡性质的,可以直接兑换成前述游戏币或直接在网游内消费相关服务。

第三类则是游戏公司发行的,但其可供消费、结算的领域超出了该游戏公司自营产品和服务范畴之外的虚拟货币。

国内网游道具电子商务网站5173.com副总裁张培骜对记者表示,从文件内容和征税设置看,国税总局批复中所言的 “虚拟货币”实际指的是上述第一种的“游戏币”。

执行仍有难度

对于国税总局的批复,公众议论较多的是征税的可执行性问题。业内人士认为,目前个人申报纳税的可行性几乎为零,而如果采取传统的企业代扣方式则又带来了新的问题。

因为一般网游公司都是通过经销商来发售游戏点卡的,和经销商交易的时候,肯定是要开据发票的,这就意味着带有虚拟货币形式的游戏点卡销售实际上完全是缴了税的。而且玩家的个人交易行为风险转嫁给企业也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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